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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段是陳水扁在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的最後陳述片段
國務機要費案
眾人知道馬英九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件,同樣是用他人發票來申報,不只大發票用他人發票,小發票也是用他人發票,包括他太太、女兒也都有用到,結果不用問、不用辦,這叫做司法的公正,遇到馬英九他們家大大小小就自動轉彎。余文在他人發票的部分也是依照偽造文書來起訴判刑,有聽說過余文跟他的老闆馬英九犯什麼貪污犯罪?另外一部分,每個月十七萬的特別費,用領據領出來之後,馬上匯進去他個人的帳戶,報私人的所得,變成他個人的財產,每個月匯二十萬給他太太,去icbc享受百分之十三的優惠利率,接著市長八年還可以匯給他女兒超過五十萬美金,超過一千六百萬以上的台幣,人家十七萬很有得花,因為馬英九市長八年財產申報,每年還可以增加三、四百萬,馬市長他的辯解,說他絕對沒有任何犯罪的故意,因為他不是貪墨之輩,因為他所捐出的錢,超過他所領的特別費,每年領據列報的特別費一千五百萬,但是他捐出去的錢,共有五千一百萬,所以他捐大,不可能貪小,法院完全相信他的說法。 ... |